第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和失信追究等信用制度。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数据共享体系,依法提供中小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