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及信用支持第十七条已修改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具体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