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