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