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有效对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