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三)受理举报、投诉;(四)专项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