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