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日常指导、巡视和检查;

(二)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

(三)受理举报、投诉;

(四)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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