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按下列规定对本级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

(一)审查执法机关与实行执法责任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听取并审议关于执法责任制情况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

(三)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或者执法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