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等其他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举报,有关机关应当受理,依法查处,并为其保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