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 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的执法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有关机关限期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二)责成有关机关修改或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三)责成或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理;(四)撤销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的职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选举人员的职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