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执法机关违反执法责任制制度或者执法违法问题突出,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追究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责任适用《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