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滨州日报》上刊载,并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