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