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