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