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