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