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