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