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设施内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活动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