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临时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客流疏散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