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票证乘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票乘车;

(二)越站乘车;

(三)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

(四)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

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乘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归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