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轨道交通发生故障或者发现存在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隐患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排除障碍、恢复安全运营。无法及时恢复安全运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乘客有权持有效乘车票证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