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工程初步验收、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工程正式运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