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造成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