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责任;(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四)做好控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