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