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承担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