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