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批准文件或者有偿使用合同应当对前款规定进行明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