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