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根据客流量、乘客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等因素,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紧急疏散用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