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确保轨道交通用地,统筹安排配套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