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创业引导扶持资金,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创办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及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