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