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服务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信用担保产生的风险,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扩充资本金。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