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转贷提供短期资金服务。

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