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信用担保产生的风险,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扩充资本金。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