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被国家、省认定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