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技术创新等规定的,可以向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资助和奖励。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