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创新管理运营模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