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