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六章 运营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通报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核实处理有关问题。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