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照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