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等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