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入住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养老机构管理制度。

入住老年人的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