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中从事护理、餐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可能影响入住老年人身体健康疾病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