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保障性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保障性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列入政府救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