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和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并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养老机构确定的照料护理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