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依照规定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