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七条已修改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