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