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已修改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